第十七条

有效

对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实行记忆性保护: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项目名录;

(二)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三)建立系统详实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档案。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