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七条有效对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实行记忆性保护:(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项目名录;(二)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三)建立系统详实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档案。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