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九条有效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支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表演等活动;(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