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应当配套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应当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专项保护,根据需要,可以配套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可以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给予补助费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