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形式,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一)设立助学金、奖学金;(二)设立研究机构;(三)兴办传承体验设施;(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六)开展其他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活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