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景区、广场、公园等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