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