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下列船舶可以优先过闸:

(一)抢险、救援、防疫、防汛、抗旱等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二)军事运输船舶;

(三)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

需要优先过闸的船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服从船闸管理单位的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