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下列船舶可以优先过闸:(一)抢险、救援、防疫、防汛、抗旱等急运物资运输船舶;(二)军事运输船舶;(三)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需要优先过闸的船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服从船闸管理单位的调度指挥。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