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妨碍通航、危及通航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改建。

桥梁权属单位不明确的,由管理部门修复、改建;权属单位和管理部门都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修复、改建。

桥梁确需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