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周口港)由多个港区组成,包括周口中心港区、项城港区、沈丘港区、淮阳港区、西华港区、商水港区、太康港区、鹿邑港区、扶沟港区、郸城港区等港区。港区可以下设作业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包括沙颍河、贾鲁河、涡河、汾泉河等流域航道以及其他航道。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