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服务经营、客运码头经营的,应当维护客运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及时公布、更新公共水上交通信息。港口经营人或者客运船舶经营人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旅客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