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使用港口或者航道内的土地和水域,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或者航道水域、陆域及其上下部分相关空间的设施,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港航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