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港口建设项目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