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满足保障港口和航道建设、通航安全、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依据河南省内河航道和港口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编制本市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

港口和航道的其他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