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