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