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因养犬引发的争议、纠纷,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