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