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