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