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