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土壤环境污染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污染土壤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