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