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