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