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