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在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