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