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