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