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以耕地为重点,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