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土壤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