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和土壤环境安全的需要,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