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依法制定安全有效的方案,明确管控要求、防治措施、修复目标,不得对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