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废弃电子产品、废弃电池、报废机动车、废弃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以及生活垃圾、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畜禽粪便等的回收、处置、再利用,并采用先进技术、集聚发展,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