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