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高原湖泊、江河流域等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依法加强向滩涂、荒山、箐沟、沼泽地、石漠化地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