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高原湖泊、江河流域等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依法加强向滩涂、荒山、箐沟、沼泽地、石漠化地等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