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