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解、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