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废旧物资再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对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