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