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