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九)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