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