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严禁侵占、私分或者违规转移、出售国有集体财产和宗教财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场所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