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