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