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在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