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履历材料,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