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同意和备案的不得兼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