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置宗教标识,应当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禁止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标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