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置宗教标识,应当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禁止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标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