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违规建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修建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做、合成具有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